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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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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607號楊靜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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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花簡楓民簡112花小字第607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楊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花小字第607號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楊靜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

             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簡易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備註:※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被告拒絕

            辯論,視為未到場,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依職權續行訴訟,訂本次通知

            之期日時間辯論,若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依法視為撤回起訴。)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胡釋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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