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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571號陳怡方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花簡楓民雅112花小字第5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怡方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花小字第57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該當事人陳怡方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
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禹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