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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林小萍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申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小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5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小萍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法院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