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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567號施美妃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花簡楓民高112花小字第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美妃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花小字第56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該當事人施美妃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
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汪郁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 發布日期:112-12-13
- 更新日期:112-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