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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606號徐之強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花簡楓民未112花小字第6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花小字第606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徐之強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1月4日上午9時57分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彥廷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