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8號王魁士、王珮庭、王佩琪之民事裁定、更正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112司聲字第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8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王魁士、王珮庭、王佩琪之民事裁定正本、更正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王魁士、王珮庭、王佩琪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更正裁定正本各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更正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純敏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王允廷
送達代收人 王子璽
相 對 人 王魁士
王珮庭
王佩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王允廷
送達代收人 王子璽
相 對 人 王魁士
王珮庭
王佩琪
上當事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三之「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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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