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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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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8號王魁士、王珮庭、王佩琪之民事裁定、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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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112司聲字第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8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王魁士、王珮庭、王佩琪之民事裁定正本、更正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王魁士、王珮庭、王佩琪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更正裁定正本各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更正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純敏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王允廷
送達代收人 王子璽
相 對 人 王魁士  
                  王珮庭  
                  王佩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王允廷 
送達代收人 王子璽
相 對 人 王魁士 
                  王珮庭  
                  王佩琪  
上當事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三之「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檔案下載

  • 112司聲88pdf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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