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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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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000018號蔡德昌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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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花院胤民卯112原簡上字第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蔡德昌準備程序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8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該當事人蔡德昌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汪郁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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