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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0號鄭自華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睦112年度婚字第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自華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0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鄭自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昀蓁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