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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他調字第5號張小鳳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小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103年度他調字第5號被告張小鳳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亦翔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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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他調字第5號裁定節本一件pdf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