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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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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他調字第5號張小鳳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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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小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103年度他調字第5號被告張小鳳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亦翔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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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他調字第5號裁定節本一件pdf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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