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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7號羅志明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花院胤家宜112婚4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羅志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婚字第47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呂姿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