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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451號王陞淵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花小字第4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與王陞淵之民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經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