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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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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92號邱黛羽即邱美摯兼邱林桂之繼承人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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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   112司聲字第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92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邱黛羽即邱美摯兼邱林桂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邱黛羽即邱美摯兼邱林桂之繼承人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明華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送達代收人 許淳貿
相 對 人 邱黛羽即邱美摯兼邱林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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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司聲字92號pdf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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