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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574號林陳仁宏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花簡胤民月112花小字第5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花小字第574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林陳仁宏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開辯論庭,被告林陳仁宏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兩造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一次辯論期日,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訂本次通知之期日時間辯論,若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依法視為撤回起訴。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姿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