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鄭美玲即羅永欽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花院胤民卯111重訴字第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美玲即羅永欽之繼承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該當事人鄭美玲即羅永欽之繼承人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汪郁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