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鄭美玲即羅永欽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花院胤民卯111重訴字第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美玲即羅永欽之繼承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該當事人鄭美玲即羅永欽之繼承人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汪郁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