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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 花簡字第407號陳志明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112年度花簡字第407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志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陳志明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三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