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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621號潘薇合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花簡胤民彥112花小字第6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薇合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花小字第621號原告賴仁群與被告潘薇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該當事人潘薇合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四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二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慧中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