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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627號李冠辰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花簡胤民簡112花小字第6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冠辰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花小字第62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該當事人李冠辰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簡易第三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備註:※一、本件兩造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一
次辯論期日,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二、本件依職權續行訴訟,訂本次通知之期日時
間辯論,若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依法視為撤回起訴。)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胡釋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