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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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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 花簡字第391號温志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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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温志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花簡字第391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温志勝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姿利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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