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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2號李素玉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李素玉之傳票一件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142號被告李素玉等竊盜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
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
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 發布日期:113-01-02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