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小字第24號呂琬琪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花簡胤民雅113花小字第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琬琪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花小字第2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被告呂琬琪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
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簡易第二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備註:※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
逾期或當庭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規定處理。)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禹瑄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