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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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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3號林駿南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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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112司票第3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3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林駿南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4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林駿南送達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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