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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3號林駿南之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112司票第3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3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林駿南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4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林駿南送達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