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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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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4號潘鎮屹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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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花院胤民辰112訴字第2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潘鎮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訴字第2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被告潘鎮屹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

             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胡釋云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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