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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80號吳惠傑之開庭通知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吳惠傑之傳票一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原易字第180號被告張家祥等竊盜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
六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