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字第253號劉逸升之判決

字型大小: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逸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年度花簡字第253號被告劉逸升等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 發布日期:113-01-10
  • 更新日期:113-01-1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