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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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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字第407號陳志明之開庭通知、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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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花簡胤民良112花簡字第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花簡字第4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志明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通知書、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3年2月19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政良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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