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609號温振能之判決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花小字第6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與温振能之民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禹瑄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