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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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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07號厲燕筠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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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112司票第4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司票字第407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厲燕筠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厲燕筠送達本票裁定正本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 發布日期:113-01-11
  • 更新日期:113-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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