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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田平原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花院胤家申112家陸許4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田平原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田平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馨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