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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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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593號林旼叡即林晉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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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花簡胤民高112花小字第5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旼叡即林晉康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花小字第59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該當事人林旼叡即林晉康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汪郁棨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 發布日期:113-01-15
  • 更新日期:113-01-1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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