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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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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簡字第10號徐旻璟之庭期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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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花簡胤民未113花簡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旻璟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花簡字第1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旻璟間清償借款事件,該當事人徐旻璟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09時58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彥廷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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