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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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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6號羅國璋之民事裁定、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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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112司聲字第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6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羅國璋之民事裁定、更正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羅國璋送達之民事裁定、更正裁定正本各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明華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送達處所同上
相 對 人 羅國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相 對 人 羅國璋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項「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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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司聲86pdf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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