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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62號張勝閎之併辦意旨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張勝閎之併辦意旨書正本一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362號被告張勝閎等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儒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