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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林竣南之傳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竣南之民國113年3月21日下午4時整傳票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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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原交訴緝字第1號113年3月21日下午4時整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