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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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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29號曾念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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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曾念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年度聲字第629號被告曾念衍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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