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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小字第51號林添財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主旨:公示送達113年度花小字第51號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添財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林添財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下午2時整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禹瑄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