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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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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劉洲雄、任景鵬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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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花院胤家宜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洲雄、任景鵬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洲雄、任景鵬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法院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呂姿穎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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