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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627號李冠辰之視為撤回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花簡胤民簡112花小字第6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冠辰之視為撤回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花小字第62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該當事人李冠辰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
之視為撤回函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莊鈞安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