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陸助字第2號余碧清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送達文書請求書(附錄)、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傳票、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證據清單、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花院胤民巳113陸助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余碧清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送達文書請求書(附錄)、福建省福州市倉山
區人民法院傳票、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
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證據清單、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民
事判決書、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福建省福
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等。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陸助字第2號大陸法院囑託文書送達事件,相對人余碧清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
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送達文書請求書(附錄)、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傳票、福
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福建省福州市倉山
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證據清單、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福建
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
法院民事判決書等,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周彥廷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