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000018號梁守仁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花院胤民卯112原簡上字第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梁守仁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8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該當事人梁守仁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

             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庭。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汪郁棨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