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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000018號蔡德昌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原簡字第38號111年10月28日之民事裁定各一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花院胤民卯112原簡上字第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蔡德昌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原簡字第38號111年10月
28日之民事裁定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原簡上字第18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該當事人蔡德昌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
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原簡字第38號111年10月28日之民事裁定各一
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庭。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汪郁棨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