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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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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20號李岩熹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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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花院胤家申112親20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岩熹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親字第20號否認子女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岩熹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馨儀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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