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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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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40號黃政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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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黃政憲之裁定正本一件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毒聲字第140號被告黃政憲等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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