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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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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11號李燕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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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花院胤家申112家陸許11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燕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燕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馨儀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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