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000002號劉維元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維元之傳票一件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簡上字第2號被告劉維元等竊盜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
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瓞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