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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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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16476號平保祿(即平庭羽即平文進之繼承人)、平若望(即平庭羽即平文進之繼承人)、王平玉蘭(即平庭羽即平文進之繼承人)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平保祿(即平庭羽即平文進之繼承人)、平若望(即平庭羽即平文進之繼承人)、王平玉蘭(即平庭羽即平文進之繼承人)之通知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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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花院胤111司執信字第164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平保祿(即平庭羽即平文進之繼承人)、平若望(即平庭羽即平文進之繼承人)、王平玉蘭(即平庭羽即平文進之繼承人)之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47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平保祿(即平庭羽即平文進之繼承人)、平若望(即平庭羽即平文進之繼承人)、王平玉蘭(即平庭羽即平文進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信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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