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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17號黃政憲之檢察官論告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黃政憲之檢察官論告書一件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訴字第17號被告黃政憲等等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年 0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