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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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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字第000407號陳志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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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花簡胤民良112花簡字第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志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花簡字第4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志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政良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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