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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小字第000141號梁浚暐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主旨:公示送達113年度花小字第141號原告邱琳達與被告梁浚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梁浚暐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鉑瀚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