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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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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字第000030號陳毅即林芳松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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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花院胤民巳112原簡上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陳毅即林芳松之繼承人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原簡上字第3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被上訴人陳毅即林芳松之繼承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

             對其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

             開準備程序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彥廷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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