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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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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 花簡字第000071號周士仁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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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113年度花簡字第71號原告黃清海與被告周士仁間損害賠償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周士仁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鉑瀚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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